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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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乐盈嘉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磊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陕西乐盈嘉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偿原告西安磊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其中23800元从2019年7月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18000元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被告陕西乐盈嘉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