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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紫浩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紫浩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支付代偿款1486300.54元及利息(利息以1486300.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8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在被告***、西安紫浩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前款不能清偿的代偿款范围内(以1486300.54元为限)向原告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4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西安紫浩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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