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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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金龙传动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金龙传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合同期内按月利率5.4375%计息,逾期加收50%罚息)。 二、被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龙传动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要求被告支付复利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案件受理费49958元,由被告安徽金龙传动有限公司、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