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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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239739.51元;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1287152.43元;驳回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3239739.5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8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743元,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负担1111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8元,由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04元,由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负担116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