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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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天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康利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康利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2690680.2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安徽省康利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付拆迁用地违约金109万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至2014年4月30日止); 上述一、三项两项相抵,安徽省康利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160068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四、驳回反诉原告安徽省康利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61元,原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9000元,被告安徽省康利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26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832元,反诉原告安徽省康利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500元,反诉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9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