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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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科力远混合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5625号 原告: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和荣,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科力远混合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易显科。 原告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科力远混合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晓宇 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杨健美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