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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0772244.17元及利息(以该代偿款20772244.17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肥中海成品油有限公司、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对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中海成品油有限公司、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他项权证号为东他项(2014)第143号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和抵押登记书编号为055109002014012上所载明的动产在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所欠20772244.17元及利息(以该代偿款20772244.17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月9日止)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东他项(2014)第143号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在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所欠400万元及利息(以代偿款4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月9日止)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就编号为055109002014012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动产在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所欠600万元及利息(以代偿款6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月9日止)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151元,由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合肥中海成品油有限公司、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734元,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611元,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1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