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市金诺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第一笔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第二笔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第三笔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东营市金诺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中第一笔借款中的20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元,由被告***、被告东营市金诺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