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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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金龙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国安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国安工贸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国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支付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5日的利息23562.5元,支付自2020年3月6日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被告东营国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东营国安化工有限公司、利津县金龙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国安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53元,减半收取55976.5元,由被告东营国安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国安化工有限公司、利津县金龙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