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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南商初字第20272号 原告青岛欧利得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晓成,经理。 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 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住***。 负责人刘旭东。 担保人蔡保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欧利得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以上被告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在银行的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蔡保远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高密路×××××户房产(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丁卉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孙崑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