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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皖S×××××司在皖SB19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皖S×××××公司在皖SB19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245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厂支公司在被告南京贵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82.9元。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担3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负担62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厂支公司负担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