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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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21,000元; 二、被告上海熠燕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3,393.83元(该款扣除已付227,124.16元,实付146,269.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垫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30元,减半收取计11,565元,由原告***负担191元、由被告上海熠燕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