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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特钢集团鞍山东亚精密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瑞鋆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北特钢集团鞍山东亚精密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瑞鋆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492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492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瑞鋆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被告东北特钢集团鞍山东亚精密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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