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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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培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培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所欠2017年9月5日之前的租金、商场管理费、推广费、水费、电费及污水处理费合计230509.03元(已扣除被告先期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公用事业费保证金)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30509.0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7年9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该款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培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滞留金30000元; 三、被告南京培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返还未消费的礼金券对价款项9900元; 四、被告南京培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 五、驳回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39元,由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6452元,被告南京培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