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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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南京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奔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奔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136090.5元、公共事业费保证金2392.8元、装修押金5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奔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15万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奔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赔偿停业损失12万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奔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赔偿预期利益损失5万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奔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奔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2569.47元、商场管理费53838元、推广费5742.72元,水费80元、污水处理费78元、电费14551.2元,合计386859.3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86859.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该款之日止); 七、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奔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滞留金3万元; 八、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奔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返还未消费的礼金券对价款项13700元; 九、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奔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 十、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奔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一、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814元,由原告南京奔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3033元,被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578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990元,由反诉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7405元,反诉被告南京奔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2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磊 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 人民陪审员 徐翠香 二○二○年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艳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