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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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威卓科贸有限公司 南京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南京培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威卓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所欠2017年1月14日之前的租金、商场管理费、推广费、POS机使用费及电费合计36451.66元(已扣除被告先期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公用事业费保证金及装修押金)及违约金(以36451.6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17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威卓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11272元; 三、被告南京威卓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铺位占用费20000元; 四、被告南京威卓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8000元。 五、驳回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3元,保全费3481元,合计13204元,由原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8363元,被告南京威卓科贸有限公司负担4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