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方舟会计师事务所 舟山申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四明实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中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舟山申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640953.97元及截至2018年4月15日的利息6536301.66元,2018年4月16日起的利息以9640953.9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51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30161元,由原告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97元,被告舟山申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3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