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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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3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3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舟山阿尔法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四、驳回舟山阿尔法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7400元,由舟山阿尔法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245元,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5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8100元,由舟山阿尔法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958元,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舟山阿尔法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6489元,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