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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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闽鑫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三楚齐信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三楚齐信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闽鑫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购房款计13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满10日起按应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闽鑫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0元,由被告武汉三楚齐信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