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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保险金29044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鉴定费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05元,由***负担2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