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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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 武汉万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00万元; 被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全部偿清之日止); 被告***、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鉴定费59000元,合计89800元,由被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汇源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