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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1039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雪、彭宁,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杭琴、周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2020年5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熊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佳冀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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