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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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1039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雪、彭宁,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杭琴、周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2020年5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熊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佳冀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