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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南陵县庆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宣城市徽证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
长兴大振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向原告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43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赔偿款直接汇入原告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泾县支行12×××00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原告已预交219元),减半收取219元,原告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南陵县庆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9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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