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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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城支行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壹鸣商贸有限公司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 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原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ANJY2015000008号)有效;确认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原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成都壹鸣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ANJY20150000008)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下欠利息629240元; 三、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有权对被告成都壹鸣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堂县674号××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金堂县674号××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金堂县674号××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金堂县674号××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金堂县674号××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金堂县674号××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金堂县674号××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金堂县674号××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金堂县674号××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非住宅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成都壹鸣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