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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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 四川嘉通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永致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贷款本金345278.2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尚欠的利息9971.03元、罚息103.53元。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本院明确为:罚息自2019年5月24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345278.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 二、被告成都市永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嘉通置业有限公司为***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在最高额27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都市永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嘉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0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被告***、成都市永致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嘉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