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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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蓝盛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中亚塑料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的场地占用费1515288.91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蓝盛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中亚塑料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的水费24760.98元、污水费10018.89元,合计34779.87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中亚塑料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655元,由原告广州市中亚塑料有限公司负担59905元,被告广州市蓝盛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述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