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贝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邱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黄文娟借款本金人民币48109.03元及利息(利息以48109.0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8月11日起算至被告邱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文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邱芳的全部反诉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457元,由被告邱芳承担1183元。反诉费1403.5元(被告邱芳已预交),由被告邱芳承担。保全费10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50元,由被告邱芳承担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