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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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公平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还原告深圳市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丹平公路东侧的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三、原告深圳市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被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579441.2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每月人民币70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深圳市鹅公岭股份合作公司2019年3月1日之后的占有使用费直至交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1097元,由被告承担11233元。评估费人民币581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2318.8元,由被告承担58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