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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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五家沟煤业有限公司 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五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货款70500元及相应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201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元(缓交),减半收取计782元,由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五家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