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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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为:119149001881)、《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编号为:119149001881)和《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编号为:1191490018810001);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157547.3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11日,利息16480.89元,罚息3188.58元,复利1452.17元,从2019年7月12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的约定计算)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7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47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