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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告***签订的《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为:119159001581)、《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编号为:119159001581)和《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编号为:1191590015810001);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190469.4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14日,利息11809.39元,罚息1725.24元,复利514.02元,从2019年5月15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的约定计算)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6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96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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