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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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鸿利煤炭运销处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利社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450094.54元; 被告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30500元; 被告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320000元及以3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2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1、以67010.82元为基数,2017年6月23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2、以81595.60元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3、以80100元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4、以120689.81元基数,按自2018年3月22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5、以633661.01元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6、以86484.94元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7、以113665.93元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8、以112430.43元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9、以111283.10元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10、以4000000元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11、以3052172.90元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12、以130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鸿利煤炭运销处、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向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停车用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抵押顺位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权及案件受理费465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5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1595元,由被告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