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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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止本院(2018)鄂12执保6号执行裁定中,对被执行人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湖场村、渡船村的义乌小商品批发城1幢1单元1010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