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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菱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昊远重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昊远重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付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山东昊远重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