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工程款6882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688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0元,保全费209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4490元,被告***负担受理费1520元,保全费2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