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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价款447,268.23元;

二、被告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47,268.2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8,809元,由被告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裁判日期 2019-01-29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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