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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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物业分公司 沈阳卡行天下物流有限公司 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卡行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服务费和收费员服务费,合计186,519.78元; 二、被告沈阳卡行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8,651.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8元,由被告沈阳卡行天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78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