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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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15777.6元及利息损失11359.79元(以21577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8年6月20日起算至2019年7月24日止),并从2019年7月25日起至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另行计付215777.6元为计算基数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7元,减半收取2353.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