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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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 安平县鸿达金属网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平县鸿达金属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2590000元、利息288875.9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1日)及2017年2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2016年(安平)字00039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 二、被告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安平县国用1999第01866-1、01866-2、01866-3、01866-4、01866-5号)对被告安平县鸿达金属网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优先清偿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74元,由被告安平县鸿达金属网业有限公司、河北宝亿涤纶纤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