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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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嘉宇贸易有限公司 太原市兴宇万诚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鑫兴联科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太原市兴宇万诚工贸有限公司、山西嘉宇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鑫兴联科贸有限公司、宋殿新、张桂荣、廉玉锁、帅芳娥、刘建光、武黎群、刘建勇、周文英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