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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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本、反诉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坐落缙云县办公用房及商铺并退还反诉原告丽水市中油灵山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三、驳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丽水市中油灵山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7880元,减半收取38940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116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丽水市中油灵山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原告负担的费用限本判决生效日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