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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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富士铝材有限公司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在起诉时已经预缴,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中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