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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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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河南蓝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河南蓝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786329.0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786329.09元为基准,自2019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河北蓝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00元,由原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负担66640元,被告河南蓝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蓝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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