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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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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

二、聊城市东昌府区志邦机械配件厂、固佳德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聊城市飞标精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聊城市飞标精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7.5元,减半收取2153.75元,由飞标公司承担3.75元,志邦配件厂、固佳德公司承担21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志邦配件厂、固佳德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飞标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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