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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事故受伤发生的医疗费101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2403元。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支付给原告***5000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5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县支公司支付给原告***5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因事故受伤发生的误工费6529.68元;护理费1918.89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9448.57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支付给原告***3448.57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3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县支公司支付给原告***3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因事故受伤发生的施救费2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支付给原告***1800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1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县支公司支付给原告***1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第一项剩余的640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给原告***4482.1元(6403元X70%)。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承担54.2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承担128.21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承担57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县支公司承担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