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荣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松平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松平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44,577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4元(原告已预交622元),由原告***负担1,037元,被告广西松平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37元;反诉费1,1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