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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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泰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泰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支付的贷款本息254853.30元并赔偿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宣城泾县昌泰汽车修理厂所有的记载于《动产抵押登记书》上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财产进行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68元,减半收取为25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泰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宣城泾县昌泰汽车修理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