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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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临汾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3951.95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3797.4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6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