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新慧铭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新慧铭重工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226471.2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21937.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9月26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226471.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剩余未付居间报酬174533.25元待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收到中建三局工程款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湖北新慧铭重工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53,由被告黄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