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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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格林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案外人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债权,限额800000元。陕西西韩兴隆煤矿有限公司要求偿付时,应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存。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江苏格林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6-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